L-1法律要求
雇主要求
- 与外国公司有“合格关系”。
-符合资格的关系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请愿公司是外国公司的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这些统称为 “合格实体” 或 “合格组织” 。
- 在受益人以L-1签证在美国逗留期间应当在合格实体。它可以是现有公司,也可以是新设公司,这意味着该组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时间不足一年。
- 对于新设公司,请愿人应提交证明,
- 已确保有足够的物理场所开展新设公司业务;
- 该雇员在提交请愿书之前的三年中连续一年被聘为高管或经理;以及
- 美国新设公司将在相关请愿书获得批准后的一年内有能力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是指由合格组织定期,系统并连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经营”不仅仅意味着在美国和国外都存在有资格的组织的代理商或办事处。
员工要求
外国员工必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被美国雇主的海外分支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聘用并执行管理或执行职务至少一年。他们还必须计划以管理,执行职务的身份来美国工作,或者提供雇主所需的专门知识。根据外国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适用其他条件。
要证明经理职能,外国人必须证明自己本人:
- 管理组织,部门,小组或具体职能;
-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组织的部门或部门的基本职能;
- 有权雇用,解雇和做出其他人事决定;以及
- 对活动或功能的日常操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证明执行官职能,外国人必须证明自己本人:
- 指导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建立目标和政策;
- 在酌处决策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度;以及
- 仅接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
专门知识是指个人对请愿人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所拥有的专门知识,或在组织的流程和程序中拥有的高级知识或专门知识。
- 根据USCIS 2015年发布的L-1B裁决政策备忘录,请愿者可以满足两个法定标准之一来证明“专业知识”。根据该法规,受益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具有专门知识:(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的特殊知识的了解;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知识的了解。
- 特殊知识:相较于一般的行业知识,受益人掌握的独特的针对请愿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的知识。
- 高级知识:在相关行业中并不常见,通过特定过程和程序的了解的专门知识,并且比雇主内部普遍发现的知识有了很大的发展或进一步的发展,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
- 此外,USCIS将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具有专门性,包括但不限于:
- 受益人拥有的对请愿组织在美国的业务具有重大价值的知识。
- 受益人已在国外受雇,其表现可显着提高雇主的生产率,竞争力,形象或财务状况。
- 受益人的专门知识通常只能通过先前在请愿人工作的经验来获得。
- 受益人拥有产品或过程的知识,如果没有重大的经济成本或不便(例如,由于此类知识可能需要大量的培训,工作经验或教育),就无法轻易地将其转让或教导给他人。
- 受益人对复杂的或复杂的或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过程或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尽管该指示不一定是请愿人所独有的。
- 受益人拥有特别有利于请愿组人在市场竞争力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