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豁免签证

J-1 签证的2年外国居留要求及其豁免

J-1访问交流学者签证持有人不能更改身份(A或G签证除外),不能申请H或L签证,不能申请移民签证或申请更改身份,除非满足两年外国居留要求。即使签证持有人的IAP-66 / DS-2019错误地表明持有人不受2年外国居留要求的限制,在必要情况下该限制仍然适用。外国居留是指在签证持有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地居留,以居最后者为准,而不可以是其他国家。

J-1豁免外国居住要求有四种类型。包括可能的迫害,异常艰苦,无异议放弃及有兴趣的政府机构(“ IGA”)

可能的迫害:

J-1迫害豁免非常罕见,而且处理时间很长,因为美国国务院有几项内部审查。依据INA§207​​被授予庇护的交流访问者即使因为即使受制于J-1外国居留要求不能根据INA§205(a)进行调整,其仍然可以依据INA§209调整身份。

异常艰苦:

离开美国将给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带来特殊的困难。在确定此类豁免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配偶/子女在国外陪伴其两年的困难和留着配偶/子女独自在美国的困难。对于困难的衡量元素包括经济,生理,心理上的因素以及失业,教育和健康的考量。

无异议声明豁免:

如果J-1签证原籍国必须签发无异议声明。但通过J-1签证获得美国高等医学培训的外国医生不可使用此项豁免,除非他们以J签证持有人的身份来美国观察,咨询,教授或进行研究。如果美国政府出于参加教育或文化计划的目的而提供直接或间接资助,则仅有外国的无异议声明通常被认为是不足的。无异议声明通常是通过该国驻美国大使馆获得的。

感兴趣的政府机构:

对于那些因其当前计划由美国政府资助而无法从其原籍国获得无异议声明豁免的人来说,感兴趣的政府机构可能是免除J-1外国居留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外国人的雇主或准雇主必须通过详实且令人信服的声明,代表外国人申请豁免,解释该豁免为何有利于代理机构利益。申请书应说明授予豁免权将如何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以及如果外国人返回本国会损害该机构的利益的原因。申请书应包括来自该领域的专家,该计划的主管或其他来源的推荐信。申请将发送到已确定的有兴趣的政府机构。如果机构决定赞助该豁免,它将把其支持该豁免的推荐信发送给国务院豁免审查部。国务院将审核该申请,并将其建议发送给USCIS进行最终裁定。如果国务院的建议是有利的,USCIS很有可能会批准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