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中文
USA Immigration Law
  • 首页
  • 非移民签证
    • H-1B工作签证
    • H-2B临时非技术工人签证
    • H-3非移民实习生或特殊教育交流访问者
    • L-1 跨国公司企业高管签证
    • O-1杰出人才签证
    • E类条约商人及条约投资人签证
    • J-1豁免
    • E1/E2 签证
    • 就地假释
  • 移民签证
    • EB1A杰出人才绿卡
    • EB1B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绿卡
    • 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
    • 通过并购获取EB1C
    • EB2绿卡
    • EB5投资移民绿卡
    • 最近与EB5相关的诉讼
    • 家庭移民
    • 入籍
    • 大学教授
    • NIW国家利益豁免
    • PERM劳工证书
    • 政治庇护
  • 常见问题
  • 关于我们
  •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Menu

重新获得”未使用的时间

回到L-1

“重新获得”未使用的时间

外国人以L-1A或L-1B身份可以在美国停留的最长期限分别为7年和5年。L-1身份到期后,除非他们在国外居住了至少一年,否则他们不具备通过新的L-1签证重新进入美国的资格。

但是,如果由于工作或休假原因没有在美国呆满5/7年的最长停留期,是否可以重新使用这些时间呢?

幸运的是,法律规定,在您的L-1身份期间,只有在美国境内度过的实际时间才算入您的最大L-1停留时间。因此,当外国人要求延长L-1身份时,他或她还可以“要求重新获得在请愿有效期内在美国境外度过的整天住宿,并将其加到他或她的最长总逗留时间内。”在这种情况下,一整天被定义为24小时,外国人旅行的原因与延期请愿无关。出于商务或休闲目的,在国外超过一天(24小时)的旅行,均可被重新使用。

您应该记住,当您向USCIS提交L-1延期请愿书时,您不会自动“重新获得”在国外度过的日子。您有义务证明自己在国外的时间,并且必须提交独立的书面证据,证明您请求“重新获得”的时间段内本人身处美国境外。

如果您的关于“重新获得”出境时间的申请得到批准,则您的L-2受抚养人也有资格重新获得这些时间。


L-1主题

  • L-1 长久以来的秘密
  • L-1法律要求
  • L-1文档清单
  • L-1的优势
  • 合格的业务关系
  • L-1 和流动规则
  • L签证一揽子请愿
  • 从L-1A到EB1C
  • 从L-1B到L-1A,然后到EB1C
  • 重新捕获” 未使用的时

L1A绿卡 | 国家利益豁免 | EB1要求 | 网站导览
华盛顿办公地址:4041 University Drive Suite 488 Fairfax, VA 22030 | 联系电话: 301-761-1617 | 传真: 301-761-1616 |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版权归USA Immigration Lawyers PLLC所有。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