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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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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业务关系

根据8 CFR 204.5(j)(3),在美国的雇主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

  1.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那么该美国公司和该境外公司则互为关联公司;
  2.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团体的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法人组织,并且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致一样,那么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也互为关联公司;或者
  3. 如果境外公司是在美国成立并提供会计服务以及管理咨询服务的合伙企业,且该公司以国际公司的名义通过协议将会计服务销售给由该会计公司控制的协调组织,则该在美国境外提供会计服务的合伙公司(或类似组织)应当被认定为美国公司的关联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50%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因而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或,其50%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且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持有了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抑或,如果一个公司C是另一个公司A与它的商业伙伴B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50/50 Joint Venture),公司A和它的商业伙伴B对该合资企业C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和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这种合资企业也被视为子公司;另外,即使一个公司A对另一个公司B的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A公司有实际控制权,那么B公司也是A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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