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成功案例和客户评价

与美国移民律师事务所的张宸律师一同准备申请是一次非常好的经历。他精通I-140申请,他高度专业的业务水平使USCIS在不到15天的时间内就批准了我的EB1A申请!他关注细节的态度使我感到非常舒适和安心。他对此类移民请愿书的申请有着深入的了解。我十分感谢他对我申请作出的贡献,我给予他高度的评价。

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Mantej Chhina

在我和妻子见到张律师之前就我们是否可以申请EB1A咨询过几位移民律师。除了张律师以外,其他律师都认为我们的背景对于EB1A申请而言太薄弱。只有张律师同意帮我们申请EB1A。张律师为我们的案件的申请做了很多努力,我们的I-140在提交后的15天内获得批准。虽然难以置信,但是我们确实得收到了批准信件。我和妻子真的很感谢张医生。在他的努力和帮助下,我们终于可以实现我们的美国梦了。 

来自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博士后Simon

看到批准结果时我感到难以置信并反复检查了我案件的批准状态。我相信我做出的最正确的决定就是选择贵所作为我申请移民的律师。你们真的太棒了。简而言之,贵所实现了所有对我的承诺。我来自印度,现在是H4签证持有人。我联系了移民律所,他们都认为因为我缺乏审查经验,我的案例EB-1A十分薄弱。但是,当我联系张律师时,他对我的案件却充满了信心,并相信他可以帮助我拿到EB1A的签证。张律师人很好,对于业务十分精通。他为人和善,会迅速回答提出的问题。因此,我十分高兴可以找到贵所代理我的案件。

来自弗吉尼亚州维也纳的Anuradha Balasubramanian

我想为聘用一名诚实,平易近人且定价合理的移民律师帮助我申请我的EB1A。四年来,我与不同的律师交谈,每个人都认为说我的简历可以尝试申请EB1a,但没人能给我一个确切的成本估算。我不确定我是否可以成功申请EB1,因此我一直在寻找能提供固定申请费用的律师。张律师在整个过程中都对申请十分坦诚。他很平易近人,当我试图联系他时,他甚至从中国与我联系。他改变了我对律师的印象,并且像其他任何行业一样,他是该领域为数不多的优秀律师之一。他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非常有礼貌地询问案件情况并随时提供帮助。我认为选择张律师作为我的移民律师是我EB1A申请中做出的最正确的决定。我对他的服务感到十分满意,并且会向所有人推荐贵所。

来自密歇根州的Gokul Toshniwal 医师

张律师是一个十分厉害的人。他帮助我完成了NIW和EB1申请,我可以毫不犹豫得断定,他是此类案件中最出色的律师之一。他不仅仅以常规方式准备案件申请,也不只是根据引文和出版物的指标评估案件。他对法律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不像其他NIW / EB1移民“工厂”事务所那样流水线般的工作。他不太在外推广自己,所以其他人可能都没有怎么听说过他。但我强烈推荐张律师,因为我认为他是最好的律师。

华盛顿特区生物技术专家S. Suman

在此感谢贵所在我们的美国移民签证申请过程中的辛勤工作,帮助和建议。当我们于2016年中首次在贵所办理B1/B2签证申请时,我们对整个过程没有一点头绪。首次拨打贵所电话后,我们对申请有了信心,不再那么慌乱。当我们收到申请文件时,贵所的效率和专业水平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获得B1/B2批准后,我们​​打算申请EB1A移民签证,我们放心得将案件托付给了贵所。EB1A的申请比B1/B2申请复杂得多。感谢贵所引导我们全面完善地准备申请文件,并确保我们的所有书面文件有序进行并如期批准!尽管我们位于相隔12个小时的不同时区,但贵所始终及时地答复我们的询问使我放心。再次感谢贵所,我们会向所有想要申请美国签证的人推荐您。祝贵所一切顺利。

– ArvindSadhna

这是我第一次与律师合作,我很高兴这是一段非常愉快和成功的经历。我非常感谢张宸先生及其团队为我的案件付出的辛勤工作。我证明这是一支十分可靠的团队,他们在移民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们在撰写请愿信时表现出了高素质,独创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对我的询问都及时回应并提供帮助。他们对移民法非常了解,并且成功解决了我之前可能遇到的许多问题。刚开始时,我对自己的案子不是很自信,因为我的研究的总引用次数未达到建议的最低要求。但是,张先生对我的案件加以润色,使我的案子脱颖而出。他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来分析我的个人资料,最终,他通过强调突出我的独特经历将其转化为了令移民管信服的证据。整个申请过程非常顺利,我的案件在两周内得到批准,移民局没有要求提供任何额外的证据。涉及移民相关案件选择张律师是不二的选择,我非常感谢张先生及其团队为我的案件做出的巨大努力。

来自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博士后殷博士

从最初的咨询直到我的O1申请获得批准,我与张律师和他的团队都十分高愉快。张先生精通移民实体法律和程序,我们在电话中花了很多时间讨论此案。在整个过程中,他总是随时可以回答我的任何问题。他在准备我的案子时非常积极,在准备所有证明文件时他对细节的关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非常专业,时刻与我沟通我的申请状态。我向正在寻找移民律师的人强烈推荐张先生!

来自新泽西州的肿瘤临床研究员Swati Chitkara

EB1A 《评判官实操手册》标准

2010年12月22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政策备忘录,内容涉及以I-140表格形式提交的基于就业的移民请愿书的评估标准,包括针对杰出人才的EB1A请愿书。 政策备忘录更新了《评判官实操手册》(AFM)中规定的证据标准,并就如何评估与这些请愿书一起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我们相信,请愿人对于最新证据标准的了解将有助于避免USCIS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据。 以下是《评判官实操手册》中对于EB1A证据标准的详细说明。

问:什么是《评判官实操手册》(AFM)?

答:《评判官实操手册》具体地解释了评估申请人的政策和程序。在《评判官实操手册》EB1A的相关章节中,AFM指导USCIS负责评审基于就业的移民案件的移民官其在评审案件中需要运用的标准和准则。

问:申请人在EB-1a)申请中必须证明什么?

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移民局一直认为,国会将杰出才能的外国人视作一个非常高标准的分类。为了有资格被列入这一类别,除其他外,外国人必须表现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他或她的成就已根据INA 203(b)(1)(a)在外国人的专业领域得到承认。在这一分类下的资格是为少数在其领域中处于最顶端的个人保留的。

问:我如何证明我有专业水平,并表明已上升到努力领域的顶端

答:《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规定,申请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附有初步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获得了必要的赞誉和承认。这些证据必须是一次性的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至少是条例所列十种其他证据中的三种(例如学术文章、高薪、商业成功)。

问:第8卷第204.5h)(3)条中列出的十种证据是什么?

答::如果您没有法定的一次性成就,那么您必须至少建立以下三项:

  • 凭借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而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奖励或奖章。8 CFR 204.5(h)(3)(i).
  • 要求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国性或国际承认的专业性学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会员资格的。8 CFR 204.5(h)(3)(ii).
  • 因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贡献而被全国性的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专门评论报导过。8 CFR 204.5(h)(3)(iii).
  • 担任过专业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专业比赛裁判、或曾经受邀审阅过他人的作品文章。8 CFR 204.5(h)(3)(iv).
  • 在专业领域内作出重要的原创性贡献, 影响甚大的。8 CFR 204.5(h)(3)(v).
  • 申请人在学术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本专业的文章或出版书籍。8 CFR 204.5(h)(3)(vi).
  • 在艺术性展览或展出中展示过杰出创作或作品或成就的。8 CFR 204.5(h)(3)(vii).
  • 在享有很高声誉的组织或团体中担当或扮演主要或决定性角色的。8 CFR 204.5(h)(3)(viii).
  • 获得同领域的高薪或报酬的。8 CFR 204.5(h)(3)(ix).
  • 在艺术领域里曾经创造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并有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盘、或录影带。8 CFR 204.5(h)(3)(x).

问:如果我不能满足上述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是否意味着我没有资格申请EB-1a)申请?

A:不一定。《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规定,如果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中要求的证据不容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媲美的证据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

以下是《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适用的示例。

  • 作为奥林匹克教练的外国人受益人,其运动员在外国人的主要指导下获得奥林匹克奖牌,很可能构成可与《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5(h)(3)(v)条相媲美的证据。
  • 入选国家全明星队或奥运会代表队可作为《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5(h)(3)(ii)条成员资格相媲美的证据。

必须指出的是,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不可以用相媲美的证据证明。

问:移民官会如何评估我的申请?

答:移民局官员必须首先确定申请是否有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支持。如果不符合,那么官员将考量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第8卷第204.5(h)(3)条中的至少三个标准。移民官会考虑证据的质量及来源,以决定是否符合某项特定的标准。

问:仅有一份证据能否满足8 CFR 204.5h)(3)中规定的一项以上标准?

答:在某些情况下,为确定一个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可能足以满足8 CFR 204.5(h)(3)中规定的一个以上的标准。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就8 cfr 204.5(h)(4)提交的一种“可媲美”的证据可能满足8 cfr204.5(h)(3)中规定的一种以上标准。

问:对于根据8 CFR 204.5h)(3)(i)节(国家或国际奖项)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该外国人是否是获奖者。条例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重点应放在外国人收到奖励或奖品上,而不是他或她的雇主收到奖励或奖品上。

移民官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较少奖项或努力领域的优秀奖。关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依据是否是该领域的优秀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标准;奖品或奖项在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意义;以及获奖者或获奖者的数量以及对竞争对手的任何限制(例如,仅限于来自单一机构的竞争对手的奖项可能没有什么国家或国际意义)。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i)节(会员)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申请人加入的协会是否要求成员在该领域有专家公认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必须证明,加入这些协会的依据是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例如,作为外国成员进入国家科学院需要院士提名,最终在承认个人在研究方面的杰出成就的基础上授予院士资格。

协会可能有多个成员级别。给予该外国人的成员资格等级必须表明,为了获得该等级的成员资格,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

可能导致认定申请人加入社团并非基于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的结论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社团仅基于某一领域的教育水平或多年经验;支付费用或订阅协会的出版物;或受雇于某些职业要求或强制加入的协会,如工会会员或演员协会。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ii)节(出版物)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确定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外国人有关,以及外国人在申请分类的领域的具体工作。出版的材料应是关于外国人在该领域工作的,而不仅仅是关于他或她的雇主或与他或她有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请注意,为销售外国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一般不被视为关于受益人的出版材料。

移民官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关于外国人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标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以及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v)节(裁判活动)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担任过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其他人工作的评审官。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国人不仅被邀请对他人的工作进行评判,而且该外国人实际上参与了对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的其他人工作的评判。例如:

  • 学术期刊的同行评审,由期刊要求申请人进行评审证明,并附有评审实际完成的证明。
  • 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对个人候选人的工作是否满足博士学位的要求作出最终判断,如部门记录所示。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节(原创重大贡献)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对该领域作出了原始贡献,以及这些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移民局官员必须评估原始工作是否构成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虽然资助和出版的作品可能是“原创的”,但仅凭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学术讨论会上的同行评议报告或学术期刊上的同行评议文章引起了广泛的评论或收到了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的通知,或引文索引中引用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作品的条目(尤其是一个很好的数字)可能证明外国人对该领域贡献的意义。

移民官应考虑到该领域专家在意见函中提供的关于外国人贡献重要性的证明性分析,以便评估外国人贡献的重大意义。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专家证言都提供了这样的分析。明确说明外国人的贡献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及其对后续工作重大影响的推荐信对申请有很大的帮助。缺乏细节和简单使用描述语言的推荐信不会对申请有所助益,也不被视为可能构成满足这一标准基础的证明性证据。

问:根据8 CFR 204.5h)(3)(vi)节(学术文章)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该领域撰写过学术文章。如学术界所定义的,学术文章报道原始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是由某个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的,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一般来说,文章应该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且可以包括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的概念的插图。对于其他领域,应为该领域的学者撰写学术文章。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数字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且说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是谁。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ii)节(发行的艺术作品)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所展示的作品是否是外国人的作品。因此,条例中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工作必须是外国人的自己的工作成果。

移民官还将判断展示外国人作品的平台(可视或非可视)是否是艺术展会或展览。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iii)节(领导或重要角色)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在组织或机构中担任过领导或关键角色。在评估此类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必须检查该角色是否(或曾经)处于领导或关键地位。

如果是领导角色,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是(或曾经是)领导。一个头衔,加上适当的匹配职责,可以帮助确定一个角色实际上是(或曾经是)领导。

如果起关键作用,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外国人在这个角色上的表现是(或曾经是)重要的,那么一个辅助角色可能被认为是“关键的”。不是外国人的头衔,而是其在角色中的表现,决定了这个外国人是否起到了(还是曾经)关键作用。

在这一标准中,对外国人的领导或关键作用的重要性描述的推荐信特别有助于移民官进行判断,这些信件需要包含详细的证明性信息,具体说明为什么外国人在该组织或机构中的作用是领导或关键的。注:8 CFR 204.5(g)(1)条规定,经验证据“应”包括雇主的信函。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组织或机构是否享有盛誉。一个组织或机构的相对规模或寿命本身并不是决定因素。相反,必须认定该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的声誉。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x)节(高薪)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的工资或报酬是否高于支付给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的报酬。关于外侨的报酬相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来说是否高的证据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果请愿人声称符合这一标准,那么请愿人就有责任提供适当的证据。例如,可包括但不限于地域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以及支付高于薪酬数据的组织理由。可能有助于评估请愿人提供的证据的三个网站是:

  • 劳工统计局(劳工统计局):http://www.bls.gov/bls/blswage.htm;
  • 劳工部职业一站式网站:http://www.careeronstop.org/salariesbenefits/sal_default.aspx;以及
  • 劳工部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在线工资库:http://www.flcdatacenter.com。

对在不同国家工作的外国人,应根据该国的工资统计数字或可比证据进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将工资换算成美元,然后再看美国是否认为该工资高。

问:根据8 CFR 204.5h)(3)(x)节(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商业成功。这一标准侧重于销售量和票房收入,以此衡量外国人在表演艺术方面的商业成功。因此,一个外国人仅仅记录和发布音乐汇编或在戏剧、电影或电视作品中表演本身不足以满足这一标准。证据必须表明,销售额和票房收入反映了外国人相对于从事类似表演艺术活动的其他人的更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