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允许外国公司将其管理级别的员工作为永久居民转移到美国。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代表雇员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I-140表格。该类别要求中分为请愿雇主的要求和雇员受益人的要求。
雇主要求
- 该公司必须是与外国公司(例如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具有合格关系的美国雇主。 (这些统称为“合格实体”。)
- 公司必须直接或通过合格实体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定期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 在提交申请之前,公司必须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一年。
对于知名公司和已经存续经营的公司而言,其中一些条件是很容易满足的。但是,如果请愿公司规模较小或刚刚成立,雇主则应准备提供大量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相应资格。因此,我们建议此类公司雇佣移民律师以便更好地准备申请。
员工要求
EB-1C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被美国雇主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聘用并任职于管理或执行岗位。 受益人还必须是因为要以管理或执行岗位工作而移民美国。 根据外国人不同的专业能力可能设定其他门槛。
要证明经理职能,外国人必须证明自己本人:
- 管理组织,部门,小组或具体职能;
-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组织的部门或部门的基本职能;
- 有权雇用,解雇和做出其他人事决定;以及
- 对活动或功能的日常操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证明执行官职能,外国人必须证明自己本人:
- 指导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建立目标和政策;
- 在酌处决策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度;以及
- 仅接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