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评判官实操手册》
问:什么是《评判官实操手册》(AFM)?
答:AFM是USCIS官员在以下申请中评估申请人在I-140表《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提交的证据时,应使用的分析标准:
-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INA)第203(b)(1)(a)条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
- INA第203(b)(1)(b)条下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以及
- 根据INA第203(b)(2)条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
问:申请人在EB-1(a)申请中必须证明什么?
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移民局一直认为,国会将杰出才能的外国人视作一个非常高标准的分类。为了有资格被列入这一类别,除其他外,外国人必须表现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他或她的成就已根据INA 203(b)(1)(a)在外国人的专业领域得到承认。在这一分类下的资格是为少数在其领域中处于最顶端的个人保留的。
问:我如何证明我有“专业水平,并表明已上升到努力领域的顶端”?
答:《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规定,申请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附有初步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获得了必要的赞誉和承认。这些证据必须是一次性的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至少是条例所列十种其他证据中的三种(例如学术文章、高薪、商业成功)。
问:第8卷第204.5(h)(3)条中列出的十种证据是什么?
答::如果您没有法定的一次性成就,那么您必须至少建立以下三项:
- 凭借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而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奖励或奖章。
- 要求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国性或国际承认的专业性学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会员资格的。
- 因在本领域的杰出成就/贡献而被全国性的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专门评论报导过。
- 担任过专业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专业比赛裁判、或曾经受邀审阅过他人的作品文章。
- 在专业领域内作出重要的原创性贡献, 影响甚大的。
- 申请人在学术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本专业的文章或出版书籍。
- 在艺术性展览或展出中展示过杰出创作或作品或成就的。
- 在享有很高声誉的组织或团体中担当或扮演主要或决定性角色的。
- 获得同领域的高薪或报酬的。
- 在艺术领域里曾经创造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并有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盘、或录影带。
问:如果我不能满足上述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是否意味着我没有资格申请EB-1(a)申请?
A:不一定。《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规定,如果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中要求的证据不容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媲美的证据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
以下是《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适用的示例。
- 作为奥林匹克教练的外国人受益人,其运动员在外国人的主要指导下获得奥林匹克奖牌,很可能构成可与《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条相媲美的证据。
- 入选国家全明星队或奥运会代表队可作为《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i)条成员资格相媲美的证据。
必须指出的是,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不可以用相媲美的证据证明。
问:移民官会如何评估我的申请?
答:移民局官员必须首先确定申请是否有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支持。如果不符合,那么官员将考量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第8卷第204.5(h)(3)条中的至少三个标准。移民官会考虑证据的质量及来源,以决定是否符合某项特定的标准。
问:仅有一份证据能否满足8 CFR 204.5(h)(3)中规定的一项以上标准?
答:在某些情况下,为确定一个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可能足以满足8 CFR 204.5(h)(3)中规定的一个以上的标准。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就8 cfr 204.5(h)(4)提交的一种“可媲美”的证据可能满足8 cfr204.5(h)(3)中规定的一种以上标准。
问:对于根据8 CFR 204.5(h)(3)(i)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该外国人是否是获奖者。条例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重点应放在外国人收到奖励或奖品上,而不是他或她的雇主收到奖励或奖品上。
移民官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较少奖项或努力领域的优秀奖。关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依据是否是该领域的优秀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标准;奖品或奖项在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意义;以及获奖者或获奖者的数量以及对竞争对手的任何限制(例如,仅限于来自单一机构的竞争对手的奖项可能没有什么国家或国际意义)。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i)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申请人加入的协会是否要求成员在该领域有专家公认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必须证明,加入这些协会的依据是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例如,作为外国成员进入国家科学院需要院士提名,最终在承认个人在研究方面的杰出成就的基础上授予院士资格。
协会可能有多个成员级别。给予该外国人的成员资格等级必须表明,为了获得该等级的成员资格,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
可能导致认定申请人加入社团并非基于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的结论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社团仅基于某一领域的教育水平或多年经验;支付费用或订阅协会的出版物;或受雇于某些职业要求或强制加入的协会,如工会会员或演员协会。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ii)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确定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外国人有关,以及外国人在申请分类的领域的具体工作。出版的材料应是关于外国人在该领域工作的,而不仅仅是关于他或她的雇主或与他或她有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请注意,为销售外国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一般不被视为关于受益人的出版材料。
移民官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关于外国人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标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以及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v)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担任过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其他人工作的评审官。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国人不仅被邀请对他人的工作进行评判,而且该外国人实际上参与了对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的其他人工作的评判。例如:
- 学术期刊的同行评审,由期刊要求申请人进行评审证明,并附有评审实际完成的证明。
- 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对个人候选人的工作是否满足博士学位的要求作出最终判断,如部门记录所示。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对该领域作出了原始贡献,以及这些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移民局官员必须评估原始工作是否构成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虽然资助和出版的作品可能是“原创的”,但仅凭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学术讨论会上的同行评议报告或学术期刊上的同行评议文章引起了广泛的评论或收到了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的通知,或引文索引中引用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作品的条目(尤其是一个很好的数字)可能证明外国人对该领域贡献的意义。
移民官应考虑到该领域专家在意见函中提供的关于外国人贡献重要性的证明性分析,以便评估外国人贡献的重大意义。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专家证言都提供了这样的分析。明确说明外国人的贡献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及其对后续工作重大影响的推荐信对申请有很大的帮助。缺乏细节和简单使用描述语言的推荐信不会对申请有所助益,也不被视为可能构成满足这一标准基础的证明性证据。
问:根据8 CFR 204.5(h)(3)(vi)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该领域撰写过学术文章。如学术界所定义的,学术文章报道原始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是由某个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的,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一般来说,文章应该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且可以包括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的概念的插图。对于其他领域,应为该领域的学者撰写学术文章。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数字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且说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是谁。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ii)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所展示的作品是否是外国人的作品。因此,条例中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工作必须是外国人的自己的工作成果。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viii)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在组织或机构中担任过领导或关键角色。在评估此类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必须检查该角色是否(或曾经)处于领导或关键地位。
如果是领导角色,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是(或曾经是)领导。一个头衔,加上适当的匹配职责,可以帮助确定一个角色实际上是(或曾经是)领导。
如果起关键作用,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外国人在这个角色上的表现是(或曾经是)重要的,那么一个辅助角色可能被认为是“关键的”。不是外国人的头衔,而是其在角色中的表现,决定了这个外国人是否起到了(还是曾经)关键作用。
在这一标准中,对外国人的领导或关键作用的重要性描述的推荐信特别有助于移民官进行判断,这些信件需要包含详细的证明性信息,具体说明为什么外国人在该组织或机构中的作用是领导或关键的。注:8 CFR 204.5(g)(1)条规定,经验证据“应”包括雇主的信函。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组织或机构是否享有盛誉。一个组织或机构的相对规模或寿命本身并不是决定因素。相反,必须认定该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的声誉。
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ix)条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的工资或报酬是否高于支付给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的报酬。关于外侨的报酬相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来说是否高的证据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果请愿人声称符合这一标准,那么请愿人就有责任提供适当的证据。例如,可包括但不限于地域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以及支付高于薪酬数据的组织理由。可能有助于评估请愿人提供的证据的三个网站是:
- 劳工统计局(劳工统计局):http://www.bls.gov/bls/blswage.htm;
- 劳工部职业一站式网站:http://www.careeronstop.org/salariesbenefits/sal_default.aspx;以及
- 劳工部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在线工资库:http://www.flcdatacenter.com。
对在不同国家工作的外国人,应根据该国的工资统计数字或可比证据进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将工资换算成美元,然后再看美国是否认为该工资高。
问:根据8 CFR 204.5(h)(3)(x)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特殊考虑?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商业成功。这一标准侧重于销售量和票房收入,以此衡量外国人在表演艺术方面的商业成功。因此,一个外国人仅仅记录和发布音乐汇编或在戏剧、电影或电视作品中表演本身不足以满足这一标准。证据必须表明,销售额和票房收入反映了外国人相对于从事类似表演艺术活动的其他人的更为成功。
问:如果我至少满足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是否意味着我自动有资格申请EB-1(a)申请?
答:不是的。符合提供至少三项标准相关证据的最低要求本身并不证明该外国人事实上符合第203(b)(1)(a)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分类要求。在作出这项裁定时,移民官仍有其他最终案情裁定的考虑因素,例如判断责任是否是内部的,以及是否引述了学术文章(如果与职业有关)。此外,外国人在所谓大联盟级别的表现并不能自动证明他或她符合非凡的能力标准。最后,国会认定,在没有一次性成就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根据“享有盛誉的工作生涯”获得该分类资格。
问:如果没有工作聘书,我可以自我请愿吗?
答:杰出人才外国人申请提交的I-140不需要聘书;因此,该外国人可以“自我申请”。见8 C.F.R.204.5(h)(5)。但是,外国人必须证明,他或她打算继续在其具有杰出才能的领域工作。《移民法》第203(b)(1)(a)条界定了杰出才能的外国人,也要求该外国人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美国。尽管《条例》没有具体界定这一法定用语,但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解释。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一要求需要对案件进行事实上的评估。至于什么能给美国带来实质性的益处,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请愿还不满足这一要求,则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然而,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打算继续在其专长领域工作。
问:我提交的证据是否需要使用“杰出”一词?
答:为支持请愿书而提供的证据无需特别使用“杰出”一词,但是材料应使外国人对这一领域的贡献显而易见。
此外,尽管如上文所述,监管清单中的某些项目偶尔使用复数,但完全有可能仅提供这一类的一项证据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提交大量文件可能没有足够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外国受益人的资格。为支持请愿书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证明,外国受益人“是上升到努力的最高领域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
一个外国人在一个特定的证据领域可能比其他人更有力;但是,总的印象应该是他或她非同寻常。移民官不能预先确定他或她认为外国人应该提交的证据类型,如果没有特定类型的证据,移民官也不能拒绝申请。例如,移民官可能会认为,如果一个外国人是非同寻常的,就应该发表关于这个外国人及其工作的文章。但是,如果提交了符合三项资格标准的证据,证明他或她事实上是非同寻常的,移民官员不能因为没有提交任何已发表的文章拒绝申请。批准或拒绝申请必须基于所提交证据的类型和质量,而不是移民官认为应该存在的证据。
问:我应该包括背书信吗?
答:背书信虽然并非没有分量,但不应成为EB-1(a)申请成功的基石。证人所作的陈述应当由记录在案的书面证据加以证实。这些信件应具体解释为什么证人认为受益人具有杰出才能。仅仅就受益人及其成就作笼统和宽泛的陈述的信件通常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评估证人陈述的重要性时,受益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或联系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成就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了持续的赞誉,那么他或她的成就将得到远远超出他或她的个人和专业熟人圈子的认可。在某些情况下,证词只是对外国人作出一般性的断言,而且至多表明外国人在努力领域是一个称职的、受人尊敬的人物,但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具体证据来支持这种说法。这些信件将被考虑,但不一定能证明受益人声称的杰出才能。
问:我的请愿书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外国人在国内或国际上受到好评,并证明外国人的成就在专门知识领域得到承认”,这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对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请愿书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了赞誉,并证明该外国人的成就在专门知识领域得到了承认。在确定受益人是否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喝彩”时,应铭记这种喝彩必须保持。然而,“持续”一词并不意味着对受益人的年龄限制。受益人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很年轻,但仍然能够表现出持续的赞誉。至于什么是持续的,也没有明确的时间框架。如果某个外国人因某项特殊成就获得认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应确定该外国人是否继续在专业领域保持相当的声誉水平,因为该外国人最初获得了认可,但此后未能保持相当的赞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