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E类签证?

答:E类签证允许参与国际贸易或在美国投资的外国组织派代表监督其在美国的业务活动。E签证仅适用于与美国签订贸易或投资条约的国家的组织和国民。

问:电子签证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E-2负责人必须是在美国具有条约国国籍的人(或者,如果不在美国,则有权获得条约投资者身份),或者是该企业雇用了至少50%的该国籍的雇员。

第二,被派往美国监督该组织活动的个人代表也必须是该组织所在国的国民。

电子签证又分为两大类:贸易组织的E-1签证和投资组织的E-2签证。

问:E-1签证有哪些要求?

答:E-1签证适用于特定国家的公司,这些公司从事该国与美国之间的实质性贸易。

该组织50%以上的国际贸易必须在美国和合格的原产国之间进行。这类交易可能包括计算机咨询或营销等服务。

个人代表必须履行监督或行政职责,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必须具备美国工人无法具备的特殊技能,该技能在代表申请企业进行贸易时是必不可少的。

问:E-2签证有哪些要求?

答:E-2签证适用于对美国经济进行积极和大量投资以期获得利润的公司。积极投资被定义为对资金的不可撤销的承诺。通常,投资者自身的资金或个人债务都会面临风险。此外,它不能是一种被动或纯粹投机的投资,例如购买股票、债券或房地产并等待它们升值。然而,例如,对公寓楼等房地产的投资可被视为积极投资。

E-2企业(公司、公司等)必须投入大量资本,而不是仅仅为了给投资者谋生而进行的边际投资。

最后,E-2外国人可以是符合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所有人,也可以是该企业的雇员,以执行或监督身份工作,或者以对企业的经营必不可少的特殊资格工作。这些雇员必须与主要雇主具有相同的国籍。E-2外国人可以为条约组织或其任何附属机构提供服务。

问:E-2签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答:除非外国雇主也被归类为E-1非移民签证,外国人雇用的外国人不得归类为E-2非移民签证。如果雇主在国外,雇主必须有资格作为E-2非移民进入美国。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则该企业的多数所有权(至少50%)必须由与该雇员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拥有。如果雇主不在国外居住,则必须由根据该法第101(a)(15)(e)条保持身份状态。根据第101(a)(15)(e)条,作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不具备将雇员带进美国的资格。在确定条约国国民的多数所有权时,不能考虑合法永久居留外国人拥有的企业股份。

问:签证期限是多长?

答:E类签证的受益人被授予五年的E类签证身份。只要该人继续符合资格,可延长五年。与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签证一样,E类签证持有者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权。

问:如果我有配偶和/或子女怎么办?

答:电子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资格获得衍生身份。不要求家庭成员是条约国的国民。

问:申请E类签证

答:如果申请E类签证的人在美国以其他非移民身份居留,他可以向USCIS申请身份变更。如果他在美国境外,不需要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等待批准,但可以直接向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

问:哪些国家与美国签订了贸易和投资条约?

阿根廷德国阿曼
澳大利亚洪都拉斯巴基斯坦
奥地利伊朗巴拉圭
比利时爱尔兰菲律宾
波斯尼亚爱尔兰斯洛文尼亚
波斯尼亚日本西班牙
中国(台湾)韩国苏里南
哥伦比亚拉脱维亚瑞典
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瑞士
克罗地亚卢森堡泰国

问: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由于条约投资者不需要单独的请愿书,因此可以直接通过国务院(通过申请E-2签证)获得E-2身份,如果是已经在美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向适当的服务中心申请I-129表格(包括E增补)的身份变更。

问:如果我的申请被拒绝了怎么办?

答:移民局拒绝E-1签证后,申请人没有上诉机会。但是,如果本案的事实新颖、复杂或作为先例可能具有价值,申请人可能具有上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