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EB-1(C)签证?

答:EB-1(c)签证是一种以就业为基础的、对跨国高管或管理人员优先的签证。签证要求您必须在申请前三年在美国境外受雇于一家公司或公司至少一年,并且您必须寻求进入美国继续为该公司或组织服务。您的工作必须是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执行的身份为同一雇主或雇主的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工作。

问:在EB-1(c)跨国高管和经理请愿书中,必须证明哪些要素?

答:申请人必须证明:

  • 美国机构与海外机构具有合格关系;
  • 美国组织和海外组织都积极从事商业活动;
  • 这个美国组织已经积极从事商业活动至少一年了。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美国组织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问:什么是“合格关系”?

答:当雇主希望将在美国外工作的外籍员工作为EB1C移民转移到美国公司时,外国雇主和雇主之间必须有一个有资格的关系。当美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时,就存在合格关系。

问:如何建立“合格关系”?

答:为建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和拟议的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在美国有一个外国办事处的实体),或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有关联。在这方面,“所有权”和“控制”是在确定美国和外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资格关系必须考虑的因素。外国实体必须拥有和控制美国实体。

在本签证申请书中,所有权是指拥有完全控制权和权力的实体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法定占有权;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指导实体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的法定权利和权力。

问:什么是“子公司”和“母公司”?

A: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j)(2)条,“子公司”一词是指母公司:(a)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一半以上并控制该实体;(b)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一半并控制该实体;(c)直接或间接拥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对该实体拥有同等的控制权和否决权;或(d)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到一半的实体,但事实上控制了该实体。

虽然“母公司”一词并没有被条例直接定义,但它是子公司的所有者。

问:什么是“附属公司”?

答:8《美国联邦法规》第204.5(j)(2)(a)–(c)条规定了三种合格的关联关系:

  • 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的两个子公司之一;
  • 由同一个人拥有和控制的两个法律实体中的一个,每个拥有和控制每个实体份额或比例大抵相同;或
  • 在美国境外为美国合伙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合伙企业(或类似组织)。

问:什么是“分公司”?

答:虽然L-1非移民签证条例允许“分支机构”申请经理或高管,但EB1C移民签证条例并未规定外国分支机构作为申请人。非移民条例将“分支机构”定义为“位于不同地点的同一组织的业务部门或办公室”。

根据法案第203(b)(1)(c)条,外国雇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非移民外国人均无权向受益人提供永久性就业,为受益人申请获得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才能提交此移民签证申请。因此,有海外分公司的美国公司可以提交EB1C申请,但在美国有分公司的外国公司不能。

问:“自雇”申请人与“独资”申请人有什么区别?

答:虽然自雇申请人可能只有一个所有者或雇员,但公司是一个与其所有者或股东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可以为该所有者或雇员提出申请。另一方面,“独资企业”是一个人以个人身份经营的企业。与公司不同的是,独资企业不存在于个体所有者之外。独资企业不得代表外国所有人提交EB1C申请,因为这被视为自我申请。

问: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与其成员独立的实体,因此可以代表经理或高管提交移民签证申请。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一种相对较新的业务结构。LLC是受欢迎的,因为与公司类似,业主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行为负有有限的个人责任。LLC的其他特征更像合伙企业,提供管理灵活性和税收的好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成员。这只是一种税收机制,并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成员的实体这一事实。同样,尽管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1065号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但在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问:“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经营”是指有资格的组织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仅具有在美国和国外有合格组织的代理人或办事处不构成经营。

问:“经营”的要求是什么?

答:美国雇主和至少一家符合条件的海外机构必须在签证签发或身份调整前开展业务。仅在美国或国外设有办事处或代理人不被视为出于EB1C目的开展业务。

如果受益人的海外雇主的海外业务完全停止(例如,公司与所有其他符合资格的相关组织一起停业,或者如果公司,在签证签发或身份调整之前,受益人连同所有其他符合资格的相关组织完全迁往美国),将不再有资格获得EB1C移民签证分类。

提交申请时,美国申请人必须积极从事至少一年的业务。对于在EB1C类别下寻求移民的人,没有“新办事处”的规定,因为有些外国人为了在美国开设新办事处或受雇于新办事处而寻求L-1非移民身份。注意,由于“经营”的要求,一个美国组织可能在美国有一年以上的合法存在,但是如果它没有连续地提供至少一年的货物和服务,那么该组织就没有资格申请EB1C请愿书。

问:请愿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代表高管或经理提交的I-140必须附有一份主要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的美国合格雇主的永久性工作邀请。这种分类不需要劳动证书。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j)(3)(i)(A)条,申请书必须证明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有一年受雇于合格组织。与L-1非移民分类不同,符合条件的就业年份不必“连续”。

《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j)(3)(i)(d)节的规定要求,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在向其经理和高管提交I-140申请之前,在美国做了至少一年的生意。此外,如上所述,与L-1A非移民分类不同,寻求进入美国开设新办事处的外国人不符合EB1C移民分类。8 CFR 204.5(J)(3)(D)的规定特别要求个人要到美国现有的业务。

问:什么是“管理能力”?

答:“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既允许“人事经理”也允许“职能经理”。

就“人事管理人员”而言,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内受益人主要:

  • 管理组织的组织、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 有权为直接监督的员工雇佣、解雇或推荐这些和其他人员行为(如晋升和休假授权);以及
  • 对员工有权进行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操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就“职能管理者”而言,管理能力是指在一个组织内,受益人主要:

  • 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 管理组织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部的基本职能;
  • 组织层级中的高级职能或与管理职能相关的职能;以及
  • 对员工有权进行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操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是,必须清楚地表明,所管理的“基本职能”也不是由外国受益人直接履行的。例如,一个声称主要为一家专业化学公司指导化学化合物实验室研究的外国人也不能主要从事日常实验室研究。主要执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任务的雇员不被视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

决定个人是否具备职能经理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是外国人授权公司采取行动或支出资金。职能经理在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其他雇员的直接监督。

问:什么是行政能力?

答:“行政能力”一词的法定定义侧重于一个人在一个组织中的地位。“执行能力”一词是指在一个组织内,雇员主要:

  • 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建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
  • 在自由裁量决策方面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
  • 只接受上级主管、董事会或本组织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根据法令,个人不会仅仅因为拥有行政头衔,或者因为他们的一部分时间是作为所有者或唯一管理人员“指导”企业而被视为行政人员;重点是个人的主要职责。在这方面,必须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例如合同雇员或其他人)来执行组织的日常业务,以便使受益人能够主要受雇于执行职能。请愿人还必须证明,美国实体本身事实上是在一个需要主要从事行政(或管理)职能的个人提供服务的水平上开展业务的。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您应该酌情考虑业务的性质,包括其规模、组织结构以及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问:如何评估管理或执行状况?

答:在审查受益人的执行或管理能力时,仲裁员应注意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具体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迹象,表明受益人的职责主要是行政性的还是管理性的。仅仅重复或改写法规或条例的措辞,不能满足请愿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受益人履行非管理性行政或经营性职责,则受益人工作职责的描述必须说明受益人职责中有多少是管理性的,哪些是非管理性的。根据法定定义,主要履行非管理或非管理职责的受益人将不具备经理或管理人员的资格。

除了请愿人对受益人拟议工作职责的描述外,移民官还审查其他证据,包括对受益人及其下属雇员的描述、请愿人业务的性质、其他雇员的雇用和报酬,以及有助于完全理解受益人在企业中的实际作用的任何其他事实。证据必须证明受益人及其下属的职责与他们在组织结构层次中的位置相对应;在这方面,杜撰的层级和下属雇员的人和夸大的职务头衔是不可取的。

通过人员编制可以确定受益人的工作能力主要是“执行”还是“管理”性质的,应当根据企业的总体宗旨和发展阶段,考虑企业的合理需要。然而,在评估合理需求时,移民官不会根据请愿人对“一般商业惯例”或“标准商业逻辑”的的观点做出判断。请愿人有责任证明公司对员工或组织结构的合理需求。

一个人的办公室不排除被归类为跨国经理或行政部门的EB1C目的,只要满足公司合格关系和其他条件。对于请愿人来说,很难确定雇员将主要从事管理(或执行)职能。虽然“自营职业者” 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将承担一些管理(或执行)职责,但他或她通常将大部分工作时间花在做企业的日常工作上,也就是说,不能被认定为行驶了管理(或执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