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风险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必须具有一定风险才能被认定为符合EB-5签证要求的投资。该风险必须伴随着EB-5申请持续存在。尽管法规没有规定所要求的风险程度,仅具有投资意图不足以满足这一条件,投资资金必须由一定程度的风险。

* 本票必须有可执行的财产作为后盾才有资格作为 “高风险” 投资的证据。

法定条文

根据8 CFR§204.6(j),EB-5申请人必须已经投资了合法获得的合格资本,或者必须正在投资过程中。请愿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如本票,以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地投入资本。但是,仅显示商业企业的投入资本是不够的,I-526表格还必须包括证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有一定风险的证据。

尽管该法规使用了两次“有风险”的特定术语,但法规未提供任何定义。请愿人及其律师和USCIS移民官员以Matter of Izummi设立的标准作为风险的定义

 

判例  Matter of Izummi 

该案是EB-5申请人就其被投资者移民计划拒绝的决定提出上诉,判决中提供了EB-5中关于风险的定义。申请人的申请被拒绝的原因之一是其未能“确定他已经将必要的资本置于风险中。”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明确定义“风险”的定义,而是说明了什么不是风险行为。
要证明投资“处于风险中”,投资不可设立赎回或返还条款,即不可保本或保本保息。证明该要求的证据必须最终表明,EB-5请愿人的投资既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也有获利的机会。

Izummi 案后的发展

移民局在在2013年5月的备忘录中阐述了审理EB-5的程序,认定Izummi 作为指导性先例。在此备忘录的关于 “风险”相关指引中,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 如果新商业企业(NCE)与移民投资者之间的协议(例如有限合伙协议或执行协议)声明该投资者在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权后可以要求退还或赎回部分资本,则一部分资本不存在风险。
  • 同样,如果NCE保证投资者会拥有最终NCE资产的一定权益,如房屋或其他房地产权益或个人财产,这类权益不被记入投资者的出资总额中。

-但是,在投资者持有有条件绿卡期间或期后,只要回报不是来自于投资者的出资且之前并未向投资者承诺该汇回报,则投资者可以收取他的资产回报。

  • 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存放在托管账户上,直至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的绿卡后或身份调整被批准后被转出。只要投资人可以证明投资人在获得有条件的身份后有可能将投资转入NCE,投资资金就那之前就可以存放在美国或外国的托管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