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法律要求

投资基金

最低金额

为符合资格,申请人需要投资或计划向新企业(NCE)投资100万美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调整为180万美元)。如果申请人选择在目标就业区(TEA)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则最低投资额将降至$ 500,000(从2019年11月21日起调整为$ 900,000)。

除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外,该投资还必须有一定风险:外国企业家必须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例如,如果申请人的商业协议中有条款规定保本或保本保息,则这种投资通常不符合EB-5的条件。

合法的资金来源和路径

通过非法手段(例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不可以作为出资。USCIS在审查资金合法性方面非常严格。

此外,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其获得原始资金的来源合法以及转入NCE的资金合法。USCIS对这方面的审核也十分严格。

(有关描述资金来源和路径的完整的相关法定文本,请参见8 CFR§204.6e))

投资类型

投资者可以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有形财产担保的债权,机械设备,存货或其他资产出资。但是,向企业提供贷款或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任何其他债务均不构成出资;此类货币转移不构成任何投资风险(某些例外情况确实适用,下文中会有探讨)。同样,纯被动投资(例如,购买不具有任何商业或创造就业功能的财产)也不符合资格。所有可接受的资本形式均以美元按照流通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此外,请注意,投资者不必立即投入全部资本,但必须在两年的有条件居留期结束之前完成全部出资。

商业企业

企业类型

投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被投资企业必须是“新商业企业”(NCE)。USCIS对于“新”以及“商业企业”由非常精准的定位。

一个新的企业是:

  • 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或
  •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1)被收购且并购后重组后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生了一个新的商业实体,或2)通过投资进行了扩张,以至于净资产增加了至少40%或员工人数增加了至少40%

商业企业的定义是为合法并存续经营的营利性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 独资
  • 合伙企业(有限或一般)
  • 控股公司
  • 合资企业
  • 公司
  • 信托
  • 或另一个实体(公有或私有)

非商业活动无法满足EB-5对于企业的要求。非营利组织也不符合EB-5的要求。相反,如果在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中,如果每个子公司都从经营合法的营利性活动,则满足EB-5的要求。

公司和其他非个人投资者申请EB-5。但是,USCIS允许多个投资者共同建立EB-5分类下的NCE。请注意,该情况中每个投资者都必须单独满足EB-5的签证要求。换句话说,每个人必须投资必要的资本,且必须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资金投入到“经营困难的企业”。美国移民局将经营困难的企业定义为“企业存续至少两年且在I-526表格的优先日前12或24个月内发生了净亏损。该亏损必须至少为亏损前企业净值的20%。”

创造就业机会

EB-5签证的核心目标是增加在美国的外部投资,并以此创造就业机会并刺激经济增长。因此,该类别要求为美国工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具体的职位要求取决于企业的类型。

该企业必须直接创造全职就业机会。换句话说,NCE(或其全资子公司)本身必须是提供这些就业机会的雇主。

直接就业机会是指那些在NCE及其雇用的员工之间建立的直接的劳工关系。

对于在区域中心的投资,可以由商业企业直接或间接甚至衍生创造全职职就业机会。间接工作是商业企业创造的辅助性工作的就业机会。衍生就业是指商业企业为所在社区创造的就业机会,例如,由于EB-5项目雇员的收入所产生的就业机会。

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投资者必须证明现有雇员人数与先前两年的雇员人数持平且雇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其他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USCIS尚未对EB-5签证类别设定任何年龄要求。然而,企业所在州对于年龄可能有不同的限制,某些州要求当时人必须年满一定年龄才能签订某些合同。此外,许多EB-5区域中心接受所有年龄段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即使18岁的潜在投资者可能刚刚中学毕业,但只要有资金和远见,他们就有资格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