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在EB-5签证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中有三个关键词:雇员,全职和合格雇员。

“雇员” 的定义是提供服务或劳动以换取雇主补偿的个人。 “全职” 工作定义为每周最少工作35小时的雇员,该时间不包括雇员从事独立合同工作的工作时间。就EB-5而言, “合格雇员” 是美国工人。此类别不包括例如E,H,L或其他非移民,但是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庇护者和难民。EB-5投资者或其亲属均不可计入创造的就业机会。

时间限制

EB-5投资者最初投入资本时企业无需立即雇用10名或以上的美国工人。他们可以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USCIS)提供全面的商业计划,该计划表明投资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至少雇佣10名全职员工。(下文会提供与有关“商业计划”的更多信息。)该商业计划通常是EB-5投资者的I-526表格请愿书的一部分。移民局认为“合理时间”是在申请EB-5之后的两年内。

为什么要两年?EB-5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创造了就业机会,然后才能将有条件绿卡转化为永久绿卡。投资者必须证明自己创造了10个或更多的工作,然后才能向USCIS申请批准I-829表格以取消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请注意,I-829裁决期间创造的就业机会必须持续有效。

  • 创造就业的证据

为了证明他们的投资已经或将会为合格的美国工人带来10个全职就业机会,移民投资者必须向移民局提交以下证据:

如果员工已经在由投资创建的新商业企业(NCE)中工作,则需要提交:包含相关税收记录的文件,即I-9表格,工作资格认证表或10名员工的类似书面文件;或者

如果NCE尚未雇佣10名全职美国工人,则需要提交:一项全面的商业计划表明,根据NCE的性质和预计规模,两年内将需要不少于10名合格员工;商业计划中必须包含计划的大概时间节点。